WTO决策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136968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规定,WTO采用协商一致与投票表决的决策方式,并且由WTO全体成员享有该决策权。但在实践当中,投票表决的方式已经基本上被废止,而协商一致单一的决策方式因为效率低下,导致WTO迟迟无法达成新的协议。WTO的总干事及各个谈判主席,为了推动WTO的发展,开始邀请一部分成员方召开非正式的小组会议,以求先在一部分成员之间达成协商一致。但这种非正式的决策方式,将大多数的成员方排除在决策程序之外,未被邀请的成员方很难获知小组会议的决策信息。非正式的决策方式破坏了WTO成员方决策的整体性,并造成了成员方之间决策权的不平等。WTO的决策体系被指责为是不民主、不合法的。为了研究WTO的决策体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本文从决策模式的角度出发,分别对WTO决策模式中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和WTO决策参与主体及WTO决策程序中成员方权利平等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得出我国应对WTO决策模式的策略、观点。本文的结构主要分为以下六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研究WTO决策模式的必要性,并且对现存的文献进行一定的归纳、总结,梳理有关WTO决策模式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一部分对存在于WTO文本协议及实践操作中的决策模式进行分析,认为WTO的决策模式主要分为两种,正式的决策模式与非正式的决策模式。正式的决策模式包括协商一致与投票表决,而非正式的决策模式则主要是绿屋会议。同时,该部分将简要介绍各种决策模式的成因及适用问题。第二部分对WTO决策模式中存在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总结出WTO决策模式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是WTO的非正式决策模式将大多数的成员排除在决策程序之外,而参与WTO非正式决策的成员也并非是由WTO的成员进行选举产生。第三部分聚焦于WTO决策的参与主体,对包括WTO的成员方及WTO的总干事与秘书处的参与问题进行分析。并且认为WTO应当鼓励非政府组织及WTO谈判集团这两类特殊主体参与WTO的决策制定。第四部分着重分析WTO决策模式中成员方的决策权。分别从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对WTO决策模式中所包含的决策方式进行研究总结,归纳出WTO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在形式上能够保证WTO成员方决策权的平等。但实质上,协商一致与WTO的非正式决策一样,都欠缺保证成员方平等的决策权。最后,笔者总结出WTO决策模式未来的发展。第五部分分为两个方面,分别论述中国如何运用WTO的决策模式维护自身的利益及中国如何完善WTO的决策程序。一方面中国应当积极参与WTO的决策模式,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选择,参加不同的谈判集团,并且还应当适时的推荐本国公民前往WTO担任职务;另一方面,我们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理应维护WTO的决策模式,同时为发展中国家参与WTO决策程序提供技术援助。
其他文献
在美国经济复苏和低油价的大好背景之下,边缘性服务项目是便利店渐趋兴旺的关键。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