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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是一种在任何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都存在的诉讼材料,其功能的界定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结果,但是其功能的发挥却与诉讼体制的选择或转变密切相关。当事人陈述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是七种独立的证据之一,随着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进步,当事人陈述的独立证据地位遭到了“挑战”。特别是在广泛开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今天,虽然从理论上能够把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区分开来,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其“融合”于当事人的一般辩论过程中则是普遍现象,致使这一证据与现代诉讼模式的不适应性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于是对当事人陈述这一传统证据种类进行检讨和重新审视迫在眉睫。本文正是基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的双重角色,从当事人陈述在法律上的定位及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通过与域外当事人陈述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比较,主要探讨当事人陈述所具有的证据价值,希望可以得出对我国当事人陈述改革和完善具有建设意义的意见。本文采用了实证分析、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共分为四个部分对当事人陈述的证据价值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当事人陈述概述。这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在评析国内学界关于当事人陈述内涵观点的基础上,重新对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当事人陈述的特征、当事人陈述的分类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我国的当事人陈述的现状及缺陷。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在程序规则以及功能定位上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域外当事人陈述的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这部分主要是介绍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就当事人陈述在证据意义上的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陈述与诉讼模式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从而得出对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完善的启示。第四部分,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完善。这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对证据意义的当事人陈述进行了重新定位,并对当事人听取制度与询问当事人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了一些规划。第五部分,当事人真实陈述的制度保障。这部分是从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和虚假陈述制裁机制两个方面进行阐述,期望通过这两种机制的建立完善,使当事人陈述的证据价值得到更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