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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公共行政学主流都在一味地、不断地强调法律、制度、组织、效率等等,几乎总是以“价值中立”和张扬工具理性作为自己的努力方向,行政学研究总是以理性主义、技治主义为思维范式。无可否认,公共行政学所具有的这一特征,作为对近代多元政治社会、近代工业社会的一种最初适应方式,它有着积极的重大意义。然而,公共行政主体是人,这必然使得行政活动蕴涵着伦理的目的与方式,事实上,人们已经开始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工具理性”和“科学主义”展开了普遍的反思,公共行政伦理学的产生正是这一时代发展的需要。本文从分析行政伦理责任概念入手,提出行政伦理责任是以一种伦理的视角去关注行政责任问题,是一种思维方式,一种价值取向,一种复合责任观,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接着阐述其基本内容,追溯其思想史发展过程。然后在分析其现实需求的基础上,提出从个体行政德性的培养和伦理行政环境的培育两方面着手加强行政伦理责任建设。本文提出的行政伦理责任概念可作三个层次的理解:首先,它是对行政伦理学研究和行政伦理实践的核心问题把握。我们认为行政伦理学研究的核心是行政伦理价值观。公共行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国家的社会目标、促进国民的公共利益,因而行政的价值取向也应该是为了这一目标而进行,行政主体相应地为此目的而负责,树立行政的高度责任观,也就是正确树立了行政伦理价值观,因而责任是行政伦理的核心概念。根据黑格尔的观点,伦理阶段才是自在自为法的阶段,因而主张用伦理责任这一概念来体现这一高层次性,从而更好的把握行政责任问题、把握行政伦理价值观问题。在此,我们也应认识到行政伦理责任与一般层次上的行政责任,如行政政治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行政道德责任等是不同的,它是高于一般层次上的行政责任的,但又必须包含这些具体行政责任。行政伦理责任既是法律的,又是政治的,也是经济的,还是道德的,但更是伦理的。可以说这些一般层次的行政责任是行政伦理责任的具体体现,而行政伦理责任则是这些行政责任的伦理层次的提炼,它是从一个深层次的哲学的角度对行政实践的把握。其次,它是主张在传统公共行政运动中,除了效率与经济的价值目标追求外,还应加入社会公正等伦理价值目标考虑的一种复合价值观。最后,它是一种思维方式,它要求我们在分析思考和解决公共行政问题时,要从人的伦理需求出发,要确立起伦理的尺度。基于以上的理解,我们可以对行政伦理责任作如下的定义:从广义上来讲,行政伦理责任是指以一种伦理的视角去关注公共行政问题,它是一种伦理需求的思维方式,一种主张公共行政既要追求经济效率,又要追求社会公正的价值取向,它是一种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政治责任、行政道德责任等内容在内的一种复合责任观。狭义上的行政伦理责任指公共行政主体在行政实践活动中负有的行政道德义务以及违反道德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行政道德义务是以道德规范形式确定的行政人员的职责、任务和使命。在这里行政伦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