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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制度是票据法的一项特殊的制度。票据法为了保护票据债务人的利益,赋予票据债务人抗辩权,票据债务人通过主张法定理由,对持票人的票据请求权进行抗辩,以达到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目的。票据法同时规定了抗辩权的限制制度,即抗辩切断制度,目的是防止票据债务人滥用权利,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保障票据的流通。本文分五个部分讨论与票据抗辩制度有关的法律问题。第一部分主要是比较票据法上的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区别。归纳出四个方面的不同,分别是抗辩权分类上的区别,是否存在抗辩切断制度的区别,是否存在不优于前手的抗辩的区别以及是否存在部分抗辩的区别。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票据抗辩的分类方法。首先总结传统的分类方法,并分析了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的分类方法的优缺点。其次介绍了理论界的新观点,并详细分析其中颇具典型的一种,即根据权利外观理论,将票据抗辩分为对人抗辩、对物抗辩、介于对人抗辩与对物抗辩之间的抗辩的分类方法,指出了这种分类的实质。在此基础上,本文从抗辩权产生的法律效果等角度将票据抗辩分为实体法意义上的抗辩和单纯程序法意义上的抗辩,认为实体法意义上的抗辩是权利阻却之抗辩而单纯程序法意义上的抗辩是权利否认之抗辩,并详细论述两种抗辩权的构成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第三部分主要结合票据抗辩的新的分类方法,对票据的抗辩事由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着重分析了原因关系的各种情况,阐述了原因关系与票据抗辩之间的联系。第四部分对恶意抗辩制度展开了全面的探讨。首先分析了理论界在恶意抗辩概念范围上的争论,阐述了恶意抗辩是实体法意义上的抗辩的观点。其次通过比较学术界在认定恶意上的不同观点,提出了正确认定恶意抗辩的主客观标准。再次本文还对恶意抗辩制度的法律效果展开了一系列探讨,结合认定恶意抗辩的主客观标准,认为如果出现了善意的持票人,从而将恶意抗辩切断的情况下,则不应再考察其后手的恶意或善意,即应对“属人说”给予一定的限制。第五部分重点探讨了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在总结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各种表现形式的基础上,分析了票据抗辩切断制度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别和联系。提出实体法意义上的抗辩与抗辩切断制度相联系,单纯程序法意义上的抗辩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相联系的观点。最后分析了抗辩切断制度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