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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国际私法的任意性规范不断受到强制性规范的挑战,强制性规范数量日益增多,涉及范围越来越广。这种现象引起了一些国际私法学者的注意,他们开始对强制性规范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在强制性规范研究领域中,对“直接适用的法”的研究是最引人注目的。在特定的跨国民商事案件中,涉及到该国具有强制适用效力的法律规范时,无须援引法院地的双边冲突规范,而必须将该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于该案件,这种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的法”的产生和日益完善,丰富和发展了国际私法的内容和体系,对国际私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不断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直接适用的法”与冲突规范的有机结合,为现代国际私法提供了多样化的方法和调整手段,使国际私法在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具有更大的可选择性。加强对“直接适用的法”的研究,无论是对于健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指导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实践活动,还是进一步提高我国国际私法的研究水平,丰富和繁荣我国国际私法的学说理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直接适用的法”理论入手,并探讨了某些国家“直接适用的法”的实践,也讨论了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状况。最后,试图对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提出有益的建议。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直接适用的法”理论概述。阐述“直接适用的法”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明确了“直接适用的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是全文研究的基础。第二章:“直接适用的法”的比较研究。本章主要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在比较的基础上得出“直接适用的法”能被直接适用的法理基础、社会基础及其所体现的国家主权原则。第三章:关于“直接适用的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本章列举了几个国家的“直接适用的法”的立法;探讨了相关国家的司法实践,主要分析了关于外国“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的理论分歧及司法实践。也考察了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目前,我国尚缺乏“直接适用的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第四章:“直接适用的法”的走向及我国应采取的对策。由于法律适用规则的多元化及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直接适用的法”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我们应加强对“直接适用的法”及其理论的研究,在吸收已有理论成果的前提下,在借鉴国外立法、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应加强“直接适用的法”的立法,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