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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重要代表国家之一,它的很多立法一直走在时代的前列,在世界范围内影响甚远,受到其他国家的借鉴和大量采纳,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就是其中一例。从1902年的“枯树案”到1903年的“道路撒盐案”再到1921年的“兽医案”,社会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就这样通过法官造法率先在德国被提出,并逐渐走入法学家和公众的视野。经过百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交往安全义务理论日渐成熟,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其表述不一,我国将之称为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早提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理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随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不断建设,群众性活动的不断增多,公共场所的消费者和群众性活动参加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因第三人在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导致受保护者人身或者财产权益遭受损害的事件不断发生,于是2009年公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确立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不仅有利于维护受保护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本文从法释义学的角度,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中心,对安全保障义务理论进行了相关阐述和研究。综合运用比较方法、语义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等多种法学研究方法,既分析国外的立法情况,又列举国内学者的观点,既论述法律的规定,又探讨实践的做法,务求从法释义学的角度对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做一个全面、客观、科学的研究。第一部分以安全保障义务的典型案例——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市官渡支行抢劫案为开篇案例,引出本文的研究课题和研究方向——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并以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该案例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历史沿革,包括大陆法系的注意义务,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和我国法律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三部分。内容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起源、概念,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宏观层面对安全保障义务做一个基本了解,为后文具体论述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它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中心,从法释义学的角度对安全保障义务理论进行了分析。它详细列举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四个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有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错,以及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要件的具体分析,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义务的来源,义务的范围及类型等内容。第四部分是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律后果的探讨,重点是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分析,即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这也是本文的重心之一。该部分不仅用大量的篇幅对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内涵、主要特征、追偿权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而且对与补充责任相关的,学界讨论热烈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进行了客观、全面的分析。第五部分是文章的结语部分,对全文内容进行总结,再次扣题,明确本文的主旨和要点。指出虽然学者们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有不少的主张和建议,但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法释义学分析就是要立足现有法律规定,对安全保障义务做一个全面、客观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