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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需要担保制度确保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生活中大量存在着保证和担保物权并存于同一债权之上,其目的是为债权人提供更为有效的保障,但是由于有关法律制度内部缺乏协调性,使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优越保障性受到限制。在系统的研究了各种理论模式中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各种利益关系后,本文指出应当确立以债权人利益绝对优先为价值取向,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建混合共同担保制度。在具体规则设计中,应当在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优先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注重保护担保人的利益,因此通过求偿权与代位权并举的方式,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在担保人之间进行分担,同时设立担保人免责制度,以有效防止债权人不当处分其担保权利,损害担保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