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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北欧各国。在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都发生了巨大改变的今天,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满足了网络时代下对海量作品进行许可的要求。我国在2012年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试图引进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本文将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进行系统介绍,明确我国有引进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在总结北欧各国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引进这一制度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出立法建议。本文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构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讨论。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定义、性质与特征,在此基础上对构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当性进行论述。其次,分析了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不足,以及我国已经出现了实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亟需构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构建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潜在效益。第二部分是对北欧国家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借鉴。这一部分先系统的介绍了北欧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后以丹麦和挪威为例,分析了两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并与我国的制度环境进行了对比。第三部分是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能面临的问题。这一部分在指明我国有必要构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若引进这一制度可能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行政色彩浓厚、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存在问题、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存在困境、监督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缺失等。第四部分对我国构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提出立法建议。首先对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了简要评述,就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的适用范围、明确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淡化行政色彩、对非会员著作权人利益的保障、完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监督等内容提出构建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