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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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制度源远流长,自罗马法至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因其对于债权人具有担保债权及便利请求的功能,又能实现债务人责任的公平分担,在现代各国民法典中都有详细的规定。我国因尚未制定民法典,对此尚无规定。本文首先对连带债务与其他多数人债务的相关概念进行辨析,以厘清其外延。之后集中讨论两个问题:通常所说的连带债务概念是否为连带债务的充要条件,以及连带债务的效力应该依据什么标准而规定。通常所说的连带债务概念不足以区分因偶然原因发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学说认为该概念仅是连带债务成立的最低要件。为了区分上述两个概念,德国学者提出了法律上同一原因说、事实上同一原因说、主观共同目的说、客观共同目的说、给付同一性理论、同一阶层性等种种的学说来加以区分,但这些尝试都无法对两者进行合理区分而归于失败。因此,有意见认为连带债务制度无非是为了达到担保债权、便利请求与责任公平分担的目的一种多数人债务。本文以我国法上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为出发点,根据连带债务人间的不同联系,将其区分为团体型连带债务、同一合同型连带债务,担保型连带债务,侵害权利型连带债务,依据不同类型分析,试图从不同的类型来把握连带债务,而避免以统一的概念来认识所遇到的困难。连带债务的效力通常指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外部效力),以及债务人之间的求偿关系(内部效力)。本文以单纯连带的模式出发,对连带债务效力予以立场一致地阐述。外部效力上,以担保债权及便利请求为目的,用复数债务的性质来解释其效力,着重考察除满足债权以外的其他事项,发生绝对效力的原因,根据目的对共同连带模式下的绝对效力事项进行限缩,并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内部效力上,本文侧重实现责任的公平分担,考察具体制度如何实现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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