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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发展中国风险投资的迫切需要,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合伙企业法在本次修改中最大的亮点是,以专章的形式引进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同时,为了有效地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不仅赋予有限合伙人直接诉讼的权利,而且通过第六十八条第(七)款,设立了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制度。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相关理论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并不完全一致,同时在实践上又欠缺相关制度和程序的支撑,这些将可能导致该法在现实适用中出现困境。
本文首先通过对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概述,介绍了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概念、法理基础、特征及功能,并通过对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的比较,进一步阐释了派生诉讼的性质;其次,通过美国派生诉讼发展历史的考察,选取美国1976年《统一有限合伙法》为借鉴对象,寻找其中值得中国借鉴的先进经验:再次通过对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在中国产生的背景的论述,说明发展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是中国当前的现实需要,并分析了中国关于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立法现状;最后,在总结中国现有的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提出构建中国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合理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对于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探讨,能够为完善中国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制度提供一点有益的思路,并在此意义上有助于保护好有限合伙企业各方的权利,为促进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略尽绵薄之力,那么,本文的目的也就达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