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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属于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件。“归个人使用”及其具体用途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挪用”中的“用”是为了对“挪”进行限定,即只有出于个人使用目的而“将公共款项挪作他用”的行为,才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行为、挪用对象、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务权利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以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而非法对公共财物进行主管、管理、经手的便利。挪用公款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根据职务权力来源,可以分为利用非法职务便利和利用合法职务便利;根据职务的内容,又可以分为利用对公款的占有可能性职务便利、利用对公款的控制可能性职务便利及利用对公款的干预可能性职务便利。“挪用”是指出于归个人使用目的,擅自改变公共款项使用用途的行为。挪用公款行为可以呈现出不同的样态,按照挪用行为的特征可以将挪用分为积极的挪用和消极的挪用,占有型挪用、控制型挪用和干预型挪用,直接挪用和间接挪用。挪用公款中的“公”是指单位所有,它仅区别于个人所有,而不涉及单位所有制性质问题。将“款”以外的“物”作为支付、结算等手段来替代“款”的功能,或者将“物”作为对价以获取其他单位或个人款项的行为,属于间接挪用“公款”。“公款”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有关的单位款项,或者作为支付、结算等手段以及作为对价以获取其他单位款项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