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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在民法继承领域的贯彻和体现,有私法自治就应该有遗嘱自由。但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受所处的历史条件的制约,有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限制。特别是从以个人自由发展到现在强调社会本位的自由观,个人自由应与社会整体自由辩证统一。特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恰当限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以遗嘱形式处分个人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而现有继承法在对公民遗嘱自由的限制方面暴露出弱点和局限性。因此,本文建议我国继承法建立特留份制度。本文以哲学分析、社会学分析、经济学分析、历史学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我国继承法采用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除前言与结语部分外,正文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特留份制度概述,对特留份的概念、特留份的性质进行分析。特留份是指遗嘱人不得取消的,依法应当由一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的遗产份额。特留份是继承财产的一部分,非继承人不得享有,它以法定继承权为基础,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抛弃继承权,特留份也丧失。特留份请求权发生的原因在于权利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特留份权是法定继承权的延伸,是一种财产继承权。第二部分论述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意义。该部分首先就我国继承法现有的“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权利主体的确定、份额的确定、以及份额的计算基础方面进行比较,指出特留份制度中,权利人范围容易确定,份额容易确定,份额标准容易把握,操作方便,并且特留份份额的计算以积极遗产为基数,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维护交易安全,揭示特留份制度的合理性。接着从自由与限制的度,维护家庭伦理的需要,成本与收益的效益分析,我国传统的继承制度特点等方面论述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1)特留份与遗嘱自由的关系正是自由与限制在继承法领域的具体化。遗嘱自由体现了对个人自由与意思自治的尊重,特留份正是遗嘱自由的界限,是对权利滥用的防范。(2)继承关系与身份关系相联系,婚姻家庭制度是继承身份关系的基础,特留份制度的作用正是通过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让法定继承人基于血缘身份产生的继承权不被剥夺,彰显家庭成员这种人身关系的重要意义,最终达到维护家庭制度的目的。(3)与必留份相比:特留份制度避免了立法的不协调,避免了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多余;在司法中,工作人员可以节约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时间;权利人与份额的明确性也让立遗嘱人容易把握。特留份制度在立法、司法与守法方面都比必留份制度投入较少的人力、物力与时间,以较低的成本耗费达到维护权利人权利的效果。(4)家和家产在中国传统中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对于生活在这种观念下的人,难以拥有任意处分家产的权力,不会以遗嘱的方式自由处分家产,特别是以遗嘱方式将家产赠与家外之人。因此,特留份制度符合我国传统。第三部分通过比较分析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对特留份制度的规定。该部分考查了德国、意大利、日本、法国、瑞士及我国台湾、澳门等国家和地区民法典相关规定,从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特留份权利人的顺序、特留份的份额、损害特留份的扣减等方面比较分析,探讨我国特留份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与模式,作为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重要参考。第四部分在对各国特留份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具体构想。特留份制度在继承法中单独成章,以体现其重要性,促进其完善。特留份制度具体内容为:规定特留份权利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特留份份额采全体特留主义,规定特留份权利人按人数平均分配,与继承法协调,同时,对特留份还设定一个最高数额,超出该数额被继承人可以自由处分;特留份的计算以积极财产为基础,有利保护债权人;规定扣减制度,有效遏制被继承人损害特留份的行为;规定特留份权可抛弃,但继承开始前不得抛弃;规定依法丧失法定继承人资格时,不享有特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