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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音乐作品是人类共同的文化瑰宝,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认识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蕴藏着巨大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因而都试图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尤其是民间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进行规定。然而,从目前各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尚未制定出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致使有些民间音乐作品的作者权益受到侵害。我国虽然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在现实中民间音乐作品一直被简单的作为无偿商业化利用的主要对象,因此而产生了大量民间音乐作品权益纠纷的案件,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多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而导致了很多案件结果不一,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因而,对民间音乐作品构建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也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焦点。笔者从相关概念的界定入手,通过比较各国及各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民间音乐作品在著作权框架下保护的法律机制进行研究,也希望本文的研究可以以民间音乐作品为例,对整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机制的构建提供帮助。笔者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引出对民间音乐作品的定义,即是指在民间形成并流传于民间的各种音乐体裁,是由某个民族、地区乃至国家,或者该群体中的部分代表所创作的符合该群体期望的有一定社会影响与价值的旋律、节奏、和声等艺术表现形式,这种艺术表现形式以口传心授为主要传播途径。通过现实案例说明对民间音乐作品采取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之后通过对各国及各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的研究,提出我国应当采取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建立特殊的法律保护机制。最后,通过取长补短吸收各国立法的优点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对具体制度构建的建议,即可以通过由国家建立相关的专门部门,以省级区划为管辖范围,代替其辖区内的民族或地区群体行使其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并对具体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笔者创作此文的目的,正是希望可以通过自己的研究,引起大家对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重视,并为找到保护民间音乐作品的合理的法律机制提供帮助更希望能够民间音乐作品这一典型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例,为整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机制提供指引,以弥补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