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权的创设及其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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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基于人格——财产二元权利划分理论,人格利益或人的利益只被看作无财产利益,纯精神范畴的利益。为了保护民事主体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权利,美国从隐私权中分化出公开权以实现对该权利的保护,此后该理论被世界各国学者发扬光大。公开权又被称作“形象权”、“商品化权”、“广义形象权”,是指对自然人的肖像、姓名、声音等人格要素和虚构人物形象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权利,理论界普遍认为它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但是随着民法理论对人格—财产二元理论的突破、司法实践中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广义形象权理论已经失去其存在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在人格权领域中,一些标表民事主体人格特征的形象利益被开发利用并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传统意义上的具体人格权体系的构造及其内容都已无法涵盖民事主体的形象利益,无法适应民事主体形象利益在公开化形势面前的保护需要。为维护在市场经济下屡受侵害的民事主体的形象人格利益,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相继作出回应,形象权的概念应运而生。为了与广义形象权区别,理论界将此形象权称为“狭义形象权”。形象是区别于肖像、姓名、声音等人格要素的独立人格要素,是通过肖像、姓名、声音、独特的装扮、动作等具有指示作用的形象要素在人们心中留下的整体印象,以表示或表现相应的自然人。不仅自然人享有形象利益,法人和其他组织也享有形象利益。形象是独立的人格要素,一般人格权不能对其进行周延的保护,形象利益也无法被姓名权、肖像权所覆盖,因此我们国家有必要创设形象权以实现对形象利益的保护。本文正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形象权的争议及其基础理论。形象权起源于美国的隐私权,后来被广泛的称为商品化权,是形象被商业化利用的权利。形象权演变至今,有学者认为形象权分为狭义形象权和广义形象权,而狭义形象权是以形象利益为客体的具体人格权,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并以狭义形象权为研究对象,借助于国内外大量事例对形象权保护的对象—形象概念进行了界定,形象是区别于肖像、姓名、声音等人格要素的独立人格要素,是通过肖像、姓名、声音、独特的装扮、动作等具有指示作用的形象要素在人们心中留下的整体印象,以表示或表现相应的自然人。具有整体性和外在性。形象权与姓名权、肖像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当李健吾对二三十年代的中国现实主流游离不定而找不到实际归宿之时,1931年,他靠着父执辈和亲朋好友的帮忙得以成功出国。在法国留学的两年时间里,一方面,他日夜研读福楼拜、莫里哀、司汤达等人的作品,外国文艺思潮的影响使他超越了普罗文学的视界;另一方面,远离了中国当时的现实环境,他不必为趋当时之势而费力追赶当时文学潮流,使他有更多时间去实践他自己的创作技巧与风格。在他留法期间完成的最重要的一个三幕剧《村长之家》,这个剧本与李健吾以前的剧作明显不同,故事情节由简单变为复杂,人物性格由单一变为多重,剧情发生的背景也不再是城市,而是“华北乡间某村镇上”,实际上就是以他的故乡安邑西曲马村为蓝本。因此,《村长之家》被公认为是李健吾留法时期最重要的剧本,是他戏剧创作上的一个分水岭。1934年作者创作了喜剧精灵《这不过是春天》,这不仅是他的传世之作,而且也是他平生所作的第一部喜剧作品。剧作以相对轻捷的方式表现了自我和人性复归的主题,随后他一发不可收拾。前后共创作了40多部剧作及改编剧,为中国现代话剧的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那究竟是何原因促使作者出现这种转向,使其戏剧前后创作发生如此明显的不同呢?虽说内因也即李健吾本人的个性成因是促使其创作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但外因也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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