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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变相羁押是一直存在于刑事司法领域的严重问题,而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方面,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为此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该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明确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将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监督权赋予给了检察机关,限制了羁押措施的适用。这一制度的确立使得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小宪法在尊重和保护人权方面更加与国际接轨。然而,该制度作为一项新生的制度,仅仅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是很难有效的指导和应用的。为此,本文意在通过以下五部分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述。首先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界定。然后要从我国的司法领域羁押率过高和羁押期限过长两方面来阐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确立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笔者主要从无罪推定原则的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权力制约的原则;节约诉讼成本,追求诉讼效率四方面简单介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主要论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在立法中存在的粗陋、不完善,具体包括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案件范围、内容、期限、方式上的规定不明确。其次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缺乏刚性;司法人员传统观念的制约;羁押率长期居高不下限制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适用以及检察机关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困难等困境。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域外有关羁押制度的比较分析,大陆法系笔者选取德国和法国两个典型的国家,英美法系笔者选择英国和美国,在对这些国家的制度进行对比后总结出一些先进的制度为我国所借鉴。第五部分笔者将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案件范围、内容、期限、方式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救济等五方面入手,通过分析并对完善该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最后,通过探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配套措施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构想,望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指导实践方面有更高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