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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因证人的作证引起的,侵害证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报复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还侵害了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作为是打击报复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但也存在着不作为形式的打击报复行为。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对象是证人及其近亲属,对证人的财产进行毁坏也可以构成本罪。打击报复行为与证人作证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证人作证行为是原因,发生在前;打击报复行为是结果,发生在后。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且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证人的目的。打击报复证人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打击报复行为,而不问是否造成了实质的犯罪结果。本罪与报复陷害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等存在着法条竞合,认定时要根据各罪的特点加以区分。本罪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保护对象过于狭窄、对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薄弱、量刑规定太过笼统三个缺陷,因此应当将本罪的保护对象扩大至证人的近亲属,加强对证人财产利益的保护,细化本罪的量刑规定,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