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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刑事强制制度,其中监视居住制度处于羁押制度与非羁押制度之间,所起到的作用为承上启下,使得我国刑事强制制度构建出一个相对完善的梯形体系。历次《刑事诉讼法》多次对监视居住制度修改完善,直至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才逐步构建出一个较为完善的监视居住制度,并将其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性制度,目的是相应轻刑化的趋势,降低羁押率。但是监视居住制度自2012年修改至今,仍然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在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引发不少的争议。监视居住的本质,笔者认为是一项准羁押性的监视制度,而不应作为案件的一种侦查手段,但目前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少司法机关将监视居住作为一种侦办案件的手段,使得监视居住制度失去了其原有的本义。借着2018年《刑事诉讼法》再一次修改的大前提下,笔者尝试以公安的角度,结合学者对监视居住制度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以待能抛砖引玉,为将来的执法过程中起到一定的帮助。本文主要设四章内容:第一章主要阐述监视居住制度、其立法演变历程、其本质属性及特点;第二章讲述监视居住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如相关规定模糊、适用公平性、适用条件不够严谨等;第三章为对比分析国外德法英美四国的相类似制度;第四章结合前文所论述的内容,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想法,期望能解决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一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