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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涉及有关公民身份关系的诉讼,便是人事诉讼程序;这其中主要包括:婚姻关系的诉讼、亲子关系诉讼以及收养关系诉讼。这些诉讼案件的范围必须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来确定,因为与身份关系有关的纠纷总是涉及到当事人的私益和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必须要尽可能地追求案件的事实真实,并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而在诉讼中加强国家的干预——实行职权探知主义。纵观世界,我国台湾地区、邻国日本由于受德国立法模式影响,纷纷设立了人事诉讼程序,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德国,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则被称作家事诉讼程序。无论具体称谓怎样变化,从制度根本来说并无太大差异。我国几十年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从未涉及人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在具体案件审理活动中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是惯常做法。然而,我们必须承认如此做法有违程序相称性法理,影响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损害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因此,笔者认为建立我国专门的人事诉讼程序是有必要的。笔者在大量阅读中外文献的基础上,运用比较研究法借鉴其他国家人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可取之处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抛砖引玉。由于人事诉讼程序诉讼标的的特殊性,该程序有别于普通程序的独特之处,笔者以人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官职权探知为视角,分析该制度的特征并对我国制度建立进行设想。全文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对人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概述进行阐述。毕竟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曾出现人事诉讼一词,故对基本概念及特征论述总是必要的。与普通的诉讼程序相比,人事诉讼程序制度有自己的独特之处,例如:案件范围特定、诉讼标的具有公益性以及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与非诉法理等。紧接着,由于是舶来品,有必要将该程序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已确立的普通程序、特别程序、非讼程序进行对比,以此来加深对人事诉讼程序性质及功能有更清晰的了解。最后,笔者对域外制度进行考察,从而分析得出不同地区、国家在建立人事诉讼程序时有相通的举措。第二部分,笔者以人事诉讼中法官的职权探知为视角,介绍职权探知主义的基本概况以及在具体制度运行中是怎样实行的。接着,对实行职权探知的原因进行分析,主要是依据程序相称性原理、以身份关系为诉讼标的的案件具有公益性、实体真实主义的价值目标,以及诉讼案件的非讼化从而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第三部分,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现状与反思。长期以来民诉法学者都呼吁建立我国的人事诉讼程序,可现实却是关于人事诉讼的法律制度几乎为零,笔者通过分析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缺少该程序背后的原因,并结合我国当今社会经济形势、实体法与程序法协同发展的需要及顺应司法改革的现实情况,得出我国建立人事诉讼程序是有现实意义的。第四部分,笔者在综合他国人事诉讼制度与我国基本国情下,提出我国应该构建属于自己的人事诉讼程序。笔者分别从立法体例、适用案件范围、裁判机构的设立及一些特殊法则入手,为我国将来人事诉讼程序具体构建提出自己的设想。最后是结语部分,笔者对全文简单总结后并对将来人事诉讼程序发展做出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