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后被其他国家陆续引用。信托制度最显著的特征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信托制度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广泛的适用范围,能够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正是由于信托制度本身所具有的这种旺盛的生命力,使其迅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二十世纪中叶股权信托制度在美国诞生,为公司的治理结构增添了新的活力,也适应了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委托人对受托人的高度信任是股权信托关系产生的基础,而受托人对委托人的忠实、谨慎和对信托事务的恪尽职守才使得股权信托能够顺利、有效地进行运作。股权信托跨越公司法与信托法两大法律学科。通过对股权信托制度的深入剖析,必将对公司法与信托法的完善与发展具有深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1)、对信托的概念及其内涵外延等做进一步的挖掘,拓宽信托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范围;(2)、进一步明确信托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之进行有效的规范;(3)、对信托的设立及生效做进一步的剖析,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理念及信托目的;(4)、股权信托是股东行使其股东权的一种崭新的方式,对股权信托的研究,可以丰富股东权的内容;(5)、股权信托是对传统公司法理论的一种挑战,可以进一步发展公司治理理论;(6)、通过对现实中各种股权信托的研究,使这些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效运行。股权信托属于一种舶来品,其在英美法系已得到较为完善的发展。由于中西文化具有传统的差异及经济发展模式的不同,所以在本次研究中,我力图把英美法系较完善的股权信托理论与中国的经济现实有机结合,找出二者的最佳结合点,走一条中国化的股权信托路径。本次研究拟采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法经济学分析等方法展开研究,以期能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为促进我国股权信托业的健康发展略尽微薄之力。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历程还比较短,信托法规及相关的配套制度还很不完善,所以在股权信托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对于股权信托登记公示制度存在的严重不足,我们必须转变立法理念,将登记生效主义转变为登记对抗主义,拓宽股权信托公示的途径,同时对登记主体应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对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股权信托缺乏有效的管制问题,我们应该完善立法、明确纳税主体,同时应该进一步确定纳税环节、避免重复征税;针对股权信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问题,我们应该协调好《信托法》与《证券法》等法律的冲突问题,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并在立法上建立起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以解决股权信托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