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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改革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热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为提高司法效率,体现当代民事诉讼改革的趋势,应当在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当中增设小额诉讼程序。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其中一点内容是继续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如何正确定位快速审判程序及其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关系,是推进我国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重要课题。
针对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制度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在民事审判程序改革当中,应当建立快速审判程序而不是小额诉讼程序。本文通过界定快速审判程序内涵、快速审判程序的立法选择、速裁实践的实证分析和快速审判程序的建构四部分对此问题作出论述。全文共6万余字,各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章主要探讨民事诉讼快速审判程序的科学内涵、特征。在此基础通过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的比较,从而反映出民事诉讼快速审判程序的特征及其在民事审判程序的独立性。
第二章主要论述在我国建立民事快速审判程序的立法选择。首先在回顾我国关于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理论观点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英国民事诉讼司法改革和法国的紧急审理程序,得出西方国家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系受其诉讼思想和诉讼模式的约束。在比较我国民事审判现实后,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快速审判程序,而且建立该程序是理论上合理、现实当中必要而且可行的。
第三章主要是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速裁实践的实证分析。通过分析发现我国当前速裁实践当中存在问题。更重要的是,实证结果表明,程序的简化与法官职权的增强与案件裁判结果错误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四章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快速审判程序的具体构想。通过适用范围、审判组织、审级等各方面具体制度的论述描述出我国快速审判程序的大概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