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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备受侵害时,利用宪法对其进行救济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按照我国当前的有关规定,宪法不能被援引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法律依据。然而,若利用侵权法对其进行救济,却又颇有越俎代庖之嫌。因为传统理论认为,宪法权利是公权利,当遭受侵害时,理应由公法对其加以救济。如此一来,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当公民的宪法权利被侵害,宪法不能对其加以保护,侵权法又无力对其加以保护时,此种权利便陷入了司法保护的“真空地带”。而这种情形的出现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是背道而驰的,也是为国际人权社会所强烈谴责的。因此如何对此类权利受侵害时提供积极救济便成了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将一些不能受到公法保护的宪法权利纳入到侵权法的调整范围中来,并对这种做法的可能性、可行性及具体路径展开了积极探讨。其理论意义是让我们重新审视传统权利两分论的存在是否具有必要性;其实践意义是积极引导并强化司法实务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将部分宪法权利纳入到侵权法调整范围,本文分四个部分对其予以阐述。第一部分探讨的是传统权利二分论的理论缺陷。传统权利二分论的理论缺陷问题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为这种理论正是某些宪法权利保护不周的“始作俑者”,也因这种理论存在的时代背景早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不能跟上当今时代发展的步伐。这种理论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理论根基不稳、忽视公私权利之间的相互关联性、无法应对新型权利的划归问题。第二部分探讨的是传统权利二分论对基本权利保护的危害。首先我们需要通过大量的案例来了解一下司法实务对宪法权利保护的现状,并进一步探析权利二分论对实务中基本权利保护的不良影响,紧接着分析了学者为解决此问题而提出的“宪法司法化”路径及其在我国行不通的原因,并得出结论——我国当前的做法对宪法权利保护不周。最后指出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宪法权利现状保护的不满,并以此介绍了国际上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在私法适用中存在的4种模式。第三部分探讨的是侵权法调整范围扩张的可行性。本部分首先运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司法实务中有关宪法权利的案件进行统计并加以分析,并得出一个基本结论——侵权法是对此类宪法权利进行救济的最佳、最可行的路径。并进而对侵权法调整范围开放性、侵权法调整手段多样性进行了分析与论证。第四部分探讨的是侵权法调整范围扩张的具体路径。本部分重点分析了“一般人格权”路径和公序良俗路径。对于第一种路径,具体介绍了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同时分析了我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并将二者进行对比,指出了二者本质上存有共性。随后文章紧接着以人格权为切入口,论证了宪法权利与侵权法恰如其分的对接问题。对于公序良俗路径,文章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公序良俗的相关规定,并认为我国在确定公序良俗普适标准时,辅以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