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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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信息自古有之,对其进行的法律规制也有着悠久的历史,但随着网络的逐步普及,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虚假信息类犯罪也因此甚嚣尘上。对于此类虚假信息犯罪,我国主要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进行规制。本文主要针对本罪的认定以及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为进一步发挥本罪在规制网络虚假信息犯罪行为上的作用提出相应完善意见。从字面含义上看,虚假信息重在其虚假性,与事实不一致;而谣言虽有虚假部分,但其重点在于此类毫无根据的信息大肆传播。可见,虚假信息区别于谣言,两者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完全相同,这点在文章中会有更详细的阐述。虚假信息虽然有着真实的表象,误导着公众信以为真并加以传播,但最终还是虚假的,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真实有效的信息是人类社会正常、平稳运行的基础,虚假信息的大肆传播不仅可能对个人利益造成危害,还可能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本罪明确了刑法所应规制的虚假信息的范围,避免对公民言论表达行为造成过当打击,同时起到打击网络虚假信息编造、传播行为的作用。但在适用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规定偏于口语化,对其的理解各有差异,四类虚假信息内涵与外延界定不明确。这导致了罪名的适用范围模糊不清,同时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及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之间存在界限不清,难以进行区分的问题。对于本罪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针对网络虚假信息的编造、传播行为,首先要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不能将公民正当的言论表达行为也纳入规制范围,以免对公民的言论自由造成损害。其次,对于本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及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之间存在的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应对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进行调整,同时废除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才能避免罪名适用上的困境。最后,针对本罪法条,应明确虚假信息的范围,增加剥夺政治权利与罚金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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