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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这一在我们生活中不会被经常提起的词汇,却承载着医学、社会以及法律等太多方面的意义。在德国医生于1869年创造“同性恋”这一词汇之前,同性恋现象就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时期。既然“同性恋”意指对异性没有性反应,只能被同性吸引的一种性取向,那么同性恋者的性行为对象自然倾向于同性。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度对同性恋者和同性性行为的态度可谓大相径庭,无论是古希腊文明的崇尚还是西方中世纪的残害,无论是古代社会的漠视还是当今社会的正视,都说明了同性恋并非必然是一种罪恶。倚赖于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同性恋的法律地位经历了同性性行为的除罪化、同性恋的非病理化,同性恋者平等享有宪法赋予权利的三个发展时期。21世纪是同性恋者获得法律地位、获得追求自己幸福生活权益的时代,实现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便是这一时代的核心使命和终极目标。笔者统计,截止到2010年,世界上已有10个国家和10个地区通过立法将缔结婚姻的权利平等地赋予同性伴侣;有16个国家和14个地区通过了规范同性伴侣关系的民事伙伴登记制度或民事结合制度;法国通过了独具特色的民事互助契约制度保护同性伴侣;还有4个国家保护事实伴侣关系。无论是婚姻模式、民事伴侣模式、民事互助契约模式或是事实伴侣模式,有关国家和地区都从不同的程度给予同性伴侣法律上确认或保护,也许未用“婚姻”之名,但是对于同性恋者、对于传统婚姻、对于社会和谐都有极其重大的意义。本文即从广义上理解同性婚姻的这一概念,通过对国外四种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的具体分析,结合我国国情,探讨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路径选择。本文运用历史、比较和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具体分析四种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的产生背景、历史进程和最终形成,并结合该模式的社会实施效果给予比较评价。最后总结出各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共同规律和同性婚姻立法中要考虑的社会因素。之后,笔者通过对中国同性恋相关调查报告、案例的分析,运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探讨中国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的选择建议和制度设计建议,最后呼吁社会各方努力,共同为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实现和实施贡献力量!本文内容即与上述写作思路相对应,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同性婚姻的法律内涵和立法成果,从同性恋法律地位的发展变化、同性婚姻法律内涵和立法成果两个方面进行阐释;第二部分分析目前世界上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四种主要的立法模式,每个模式各选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分析,之后进行比较总结;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国内有关学者给出的立法模式选择建议,结合我国国情探讨我国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的选择和制度设计。结论部分,笔者提出,中国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是时之所需、势之必然,实现同性婚姻相关立法的阻力与助力同在,但只要开始关注同性恋问题和同性恋群体,同性婚姻相关立法的出台便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