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共犯关系脱离即是指在共犯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同犯罪人从共犯整体中退出,其他共犯人则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甚至引发犯罪结果的场合。共犯脱离理论虽是一个较为新兴的理论,并且其被提出之初是为弥补中止理论的缺陷,但是共犯脱离理论应具有独立性质,应作为独立的理论而存在。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条件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均有涉及,且形成了众多学说,但不论如何争议,共犯关系脱离成立条件的界定都离不开对不同阶段,不同共犯人各种情形的分析考量,因此应从时空条件、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基础上,对共谋共同正犯、实行共同正犯、帮助犯、教唆犯进行综合考察。探讨共犯关系脱离的重中之重在于界定脱离者的责任承担,根据因果联系切断说,部分共犯人脱离之后,对其后其他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和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对自己脱离前的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至于脱离者在法律上是成立未遂犯还是中止犯,是承担减轻从轻还是免除的刑事责任,应当分情况分阶段予以界定。共犯脱离理论不属本土理论,研究一项舶来品理论是否能为我所用,以及应如何运用,必须结合本国的本土化形式,在顾及本国立法和司法特点的基础上予以移植。我国应该对共犯脱离理论予以借鉴,将其规定在刑法“犯罪”一章的“共同犯罪”之中。这样不仅可以维持我国刑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而且会完善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等,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除此之外,对于瓦解犯罪组织,打击共同犯罪也将带来极大的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