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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本身是请求权,但由于其权利内容又使其具有了财产属性,可以自由流通,因此在以金钱和信用为基础的近代社会中,债权作为一种财产化的权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债权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对象,人们通过债权的流通来融通资金,谋取利益,债权逐渐取代物权成为私法的核心。债权的让与虽然在罗马帝政时期便已经形成,并逐渐成为两大法系的立法通例,然而各国立法对债权让与的立法并不一致,产生了债权让与的大量争议。由于我国现行立法的保守谨慎的态度,债权让与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有关债权让与的诸多问题处于法律真空的状态,阻碍了债权的流通。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各种民事法律制度都在不断的探讨完善之中,对债权让与进行研究,查缺补漏,有利于债权让与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完善,指定一部规范详尽、科学前瞻的民法典。 本文是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进而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的,从六个方面对债权让与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分析了债权让与的内涵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同时介绍了债权让与的历史演进和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现状,为下一步的论述做铺垫。第二部分对债权让与法律模式进行了比较法的观察,分析了我国学者就此问题的观点,指出了合同主义、通知对抗模式的合理性和其他观点的不足。第三部分就目前争议较大的通知规则和双重让与规则进行了思考,认为原则上应由债权人通知,知悉主义也是可取的。双重让与的情况下应以通知主义作为优先权的确立标准。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合同法的空白,提出在未来立法中应增加表见让与和部分让与的规定。针对传统民法理论只注重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受让人利益的情况,提出赋予受让人相应的权利以抵抗债务人的抵销权和抗辩权。第五部分针对债权让与实际操作中的不良资产剥离,国际保理、破产中债权让与存在的将来债权的可与性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六部分,讨论了我国债权让与和国外相比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在未来立法中应予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