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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确认无效之诉,但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仍然没有具体的规定。无效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问题是行政诉讼法学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它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方面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效行政行为是否应受起诉期限限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明显的分歧,存在应受起诉期限限制和完全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两种情形。必须首先厘清两种情形各自的合理性和局限性,深入分析分歧产生的原因,同时建立起支撑无效行政行为起诉期限的制度基础,才能最终建立起无效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制度。本文分别指出了无效行政行为应受起诉期限限制和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两种情形,及此两种情形分别存在的局限性;并从行政行为公定力、法的安定性、公民抵抗权、依法行政原则和行政平衡理论五个方面分析了在无效行政行为是否应受起诉期限限制问题上产生分歧的原因;从明确确认无效之诉、起诉期限多元化、明确举证责任以及对无效行政行为具体内容的精细化方面为建立无效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制度奠定基础;最终构建出无效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制度,即分为应受起诉期限限制和不应受起诉期限限制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