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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一项古老的罪名,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不同程度地通过刑法对其作出一定的反映或规定。我国的侵占罪是1997年修订通过现行刑法时增设的,既对国外的立法有所借鉴,又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但是,由于立法和司法经验的不足,在实践中对于侵占罪的争议依然较多,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侵占罪几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首先,本文从侵占罪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其在国内外的立法过程及历史演变的研究,揭示这一犯罪形式的确立过程。其次,笔者着重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和其行为方式和手段等问题展开讨论,分析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范围以及产生的依据,并紧接着探讨了遗失物和遗忘物的区分,以及埋藏物的界定问题。再次,笔者对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等侵占行为的手段、方式问题进行了分析。而后讨论了侵占罪的犯罪形态认定问题。最后,探讨了侵占罪的认定问题,探究了侵占罪的构罪标准,并厘清了侵占罪与其他类似犯罪的界限。希望以上拙见能对侵占罪理论的发展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