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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6年开始进行政府采购改革试点,2003年出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改革取得了长足进展。各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幅提高,政府采购在运作、管理、监督等各方面逐渐走向规范,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已经在改革实践中初步形成。2007年末我国正式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以下简称GPA)谈判,这意味着我国即将成为GPA的缔约国,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面对新情况,研究和熟悉GPA有关规定,明确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不足,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实践中十分重要的课题。 本文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基本理论。政府采购制度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既包括采购管理各环节的规则和惯例,也包括对一系列采购活动的规范。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重要内容,面对国内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增长,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为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政府政策目标实现,顺应市场经济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加入GP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我国面临的新情况。GPA是WTO框架下的一项诸边协议,我国已经正式启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GPA谈判。 第二部分从GPA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不足。从GPA的视角,审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在信息发布方面,信息发布的媒体不统一,信息发布的内容不完整,信息发布规定缺乏一致性;在技术规格方面,技术规格描述不规范,技术规格缺少法律约束,技术规格标准的选择偏低;在电子拍卖方面,各地管理办法缺乏统一标准,技术条件尚不成熟,有关技术问题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质疑投诉机制方面,缺少独立公允的审查机构,快速反应措施和程序不能有效实施;在保护民族产业方面,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对一般性保护条款的利用缺少法律依托,最低额度设置标准过低。 第三部分从GPA看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发展趋势。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政府采购活动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电子化趋势明显,绿色采购成为政府采购关注的重要内容,采购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 第四部分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针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不足,结合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政府采购的技术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增强监督监管能力,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等方面着手,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