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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著作权人的一项精神权利起源于文艺复兴,形成于大陆法系,定型于《伯尔尼公约》,并规定在各国法律体系中。作品完整权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款第四项中的规定笼统、缺乏裁判指引,《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也只是将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进行取舍的相加,依然没有界定“歪曲、篡改”的含义。1笔者通过查阅、分析、总结近五年来我国涉及对作品完整权审判的近300份案例和相关学术文献,发现学界对于作品完整权的内涵、外延众说纷纭,而司法实践中对此的裁判亦莫衷一是,其主要焦点聚集在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上,即以何种标准来界定“歪曲、篡改”的含义从而裁判侵权与否。本文会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不同审判标准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取舍,从而肯定“违背原意标准”的合理性,进而对这一标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具体意见,包括法官对原意的区分判断、“违背原意标准”在“作者逝世”等特殊案例中的适用等。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从理论上重点论述作品完整权审判的理论基础。学界对于作品完整权性质的不同认识直接导致对于作品完整权侵权认定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有所差异。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功能也决定了采取何种审判标准更能发挥其对于我国文化、经济的促进作用。该部分既是理论的探讨,也是后章节对“违背原意标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意见的依据。该章节在理论上重点解决“作品完整权的性质、功能和在不同国家的法律确认是什么”的问题。第二章是从实践中界定我国关于作品完整权的不同审判标准。该部分的论述既是本文开题的依据,也是结合第一章理论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作品完整权审判的标准混乱,既包括三大主流标准,也有我国法院的创新。该章节是本文的基础章节,重点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究竟有哪些关于作品完整权审判标准”的问题。第三章是在第二章清晰界定我国法院的各个审判标准的前提下,对不同审判标准进行扬弃。其中包括对“绝对主观标准”和“歪曲、篡改标准”的否定,对“有损声誉标准”的质疑,以及对我国把“违背原意标准”和“有损声誉标准”相结合的尝试的合理怀疑,最后肯定了“违背原意标准”。该章节是本文的核心,重点解决“我国为什么要适用‘违背原意标准’裁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第四章是在第三章肯定“违背原意标准”的基础上,对这一标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释明和解答。第一节首先阐明了“违背原意标准”的内涵,这是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即便采取“违背原意标准”但对其理解偏差较大的现状提出。第二节是对“违背原意标准”的补足与细化,一方面是对学界关于“违背原意标准”的认识提出自己的见解,另一方面是从司法实践中来限制采取“违背原意标准”下作者的权利。本节的主要观点包括侵犯作者的作品完整权无须公众对作者的作品产生误解与混淆,法官在审查作者举证的“原意”时应采用“非严格”的形式,以及在判断被告行为是否违背作者本意时可以适用区分原则等。第三节是适用“违背原意标准”来指导三类特殊案例,从而进一步对“违背原意标准”在我国具体案例中的适用提出意见。该章节是本文的创新章节,重点解决“我国该如何适用‘违背原意标准’裁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本文紧扣作品完整权的审判标准进行研究,牢牢的以我国的司法实践作为主线,从理论到实际,从总体到局部,从外国到本国进行层层论证,肯定“违背原意标准”在我国司法实践的适用,以期对我国关于作品完整权的审判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