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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是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司法认定已经成为行政公益诉讼中无法再回避的重点问题,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概念是:行政机关没有积极地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的职责与手段来履行了自己所负有的监督管理职责,尽全力全面地纠正自己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和不作为行为,穷尽一切行政救济手段,尽最大可能地使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最小化。对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准确的司法认定,其重要性在于:区分清楚行政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是否依法履行了职责,使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的行为没有被白费,合法保护了行政机关的利益,最终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但是在研究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发现,公益诉讼实务中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判断标准与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的内容认识比较模糊,司法裁判缺乏明确、统一的司法认定标准,以及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法律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期限的规定不合理,这是现阶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导致行政公益诉讼无法实现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使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功能。本文针对这几个存在的问题从以下的几个方面对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司法认定提出完善的建议:第一,明确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依法应履行职责的内容;第二,明确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司法认定应当适用“行为过程+结果状态”的双重认定标准;第三,合理适当地延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期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