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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增设高利转贷罪,对应1997年《刑法》修订的经济政策,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当时国有资金垄断着信贷市场,由政府依照发展计划设定其总额的大小,并由政府职能部门对利率进行全权操控,同时以政府计划为主对信贷资金进行配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引入,以及近年来金融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由原来的计划管理式的信贷市场转型为市场化的信贷市场。此外,现有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取代了当时的“严打”刑事政策,因此,结合经济政策与刑事政策的转变来看,相应的法律制度也需要适应新要求,高利转贷罪作为特殊时期的一个刑法罪名,在目前新的金融环境下逐渐的有些过时,所以,本文在新的经济政策和刑事政策下来分析高利转贷罪,从而研究高利转贷罪去罪化问题。当然了,高利转贷罪去罪化后,该行为仍然是不被提倡的,因此,如果利用民事法律法规跟提高银行自己的监管能力,才切实的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本文研究从高利转贷罪作为核心主线,将内容分为五个方面:第一部分,重点说明本课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点,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梳理和综述,把握当前研究的方向,并对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并确定本文研究的重点。第二部分,从立法现状、司法现状及研究现状角度分析高利转贷罪现状。第三部分,该部分重点研究高利转贷入罪的原因,从确保金融秩序与安全和实现金融控制方面阐述立法的目的;从金融危机频发和计划体制笼罩下我国的信贷管制方面分析经济金融政策;从“严打”刑事政策的概述和金融领域的“严打”体现方面研究刑事政策。通过对原因的分析能够更好的为本文研究奠定客观基础。第四部分,该部分研究高利转贷罪出罪的必要性,结合现在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以及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高利转贷罪已经不符合当前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第五部分,主要研究高利转贷罪出罪后的对应措施,该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即民事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机制完善。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在于以理论和实践的双维度视角,结合敏锐的洞察力,从刑法、经济法和民法等跨学科领域,探讨高利转贷罪去罪化存在的时代价值,并论证去罪化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