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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财政部下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文件中规定PPP项目采购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来执行。同年发改委颁布《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件则规定PPP项目采购合作伙伴的选择应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两部法律是目前政府招标采购中最主要的两部公共采购法,因两法在适用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监督机关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各不相同,又因PPP项目采购有别于传统政府采购而不能完全适用两法,造成PPP项目在采购时适用两法产生矛盾与分歧。鉴于此,本文开展了对PPP项目采购适用两法问题的探讨。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分析PPP项目在两法实施过程中具体产生的矛盾与不足。主要是两法在适用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监管方式这四个方面,具体的分析比较PPP项目采购在这几个方面产生的矛盾与适用上的不足。从适用范围上分析,因缺乏专项的立法,两法在适用PPP上界定模糊,造成适用范围上的矛盾也直接影响了后续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监管方式的选择。第二部分进一步指出适用两法产生矛盾的根源。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1.与传统采购相比PPP项目因类型划分的不确定造成两法适用范围上的交叉与重叠;2.与传统采购相比PPP项目采购实施具有特殊性而不能完全适用两法;3.与传统采购相比PPP项目采购适用两法功能上存在越位。第三部分是介绍国外政府部门在PPP项目采购上的经验。主要分为两大块:1.从完整的立法层面介绍德国实施的专项立法、英国完善的公共采购法和加拿大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2.从具体的制度层面介绍三个国家为PPP项目采购制定的特色制度,其中包括德国引入的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英国在采购程序中实施的动态甄选制度以及加拿大成立权责合一的专项采购机构。第四部分是为我国PPP项目采购法律适用的改善提出建议。在上位法尚未出台且下位法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协调财政部与发改委PPP项目的管理机制是目前最切合实际的方法。针对文中的这四个矛盾与不足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1.规定统一的适用范围;2.协调两大采购方式,积极推动竞争性磋商;3.规范资格预审制度;4.明确各监管主体部门职责,建立多方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