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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机制做出探讨.文章按章节体例组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每一物质性人格权的性质和内容做出界定,以便为下面的分析张本;第二章着重探讨了本文的核心问题——物质性人格权保护的法理基础;第三章是对第二章的延伸论述,根据第二章对法理基础的认识,提出了物质性人格权保护应该遵循的指导思想和若干原则;第四章则是落实到制度层面上所作的评论和展望。 按照权利客体和法律保护方法的不同,人格权可以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类。前者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三种.在理论和实践领域,这三类物质性人格权各有一个难点问题.生命权的问题在于,为什么受害人死后,其近亲属能够请求损害赔偿?身体权的问题在于,对死者尸体的保护,其法理依据是什么?而健康权的难点则在于,胎儿的健康利益受到损害,为什么他能够在成人后独立诉请赔偿? 归纳一下,健康权中的难点针对的是未出生者的利益保护问题,而生命权和身体权中的难点针对的是死者的利益保护问题。这三个问题试图寻找的都是法律对未出生者和死者提供救济的原因和基础.它们是本文创作的缘起. 第一章是“物质性人格权的性质和内容”,写作目的是:在分析物质性人格权保护的法理基础之前,先对基本概念做一澄清.本章共分为三节,即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在生命权一节中,本文着重探讨了生命权的性质和内容.按照通说,生命权由支配权、自力救济权和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组成。笔者认为,首先,生命权不是支配权.这是因为,生命权的客体——生命不同于其他人格权的客体,而和主体资格存在血肉联系.既然主体资格不具备支配性,那么生命权也仅有事实上的支配性,而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成为支配权. 其次,生命权不是死者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也是由生命权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生命权一旦受到侵害,权利人死亡,主体资格同时丧失,死者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基于生命权而产生. 最后,笔者认为,生命权仅指生命维护权.这种权利是维护“裸体”主体资格的第一重屏障. 在身体权一节中,笔者着重论述了身体权是否为独立人格权的问题。除了比较法、注释法、部门法等角度的证成,笔者认为,身体权是独立人格权,关键在于它的客体——身体,能够和所有权、生命权和健康权分开. 在健康权一节中,笔者着重探讨了健康权中是否包含劳动能力的问题。笔者认为,劳动能力没有独立的客体,不能成为独立人格权或人格利益,而应为健康权吸收. 总之,物质性人格权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三位一体。厘清各个权利的边界后,第二章将回到那三个问题上,讨论关于这三个问题现有的法理解释及其不足,并重新思考物质性人格权保护的法理基础. 第二章“物质性人格权保护的法理基础”共分四节,前三节分别探讨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中现有法理解释的困境,第四节试图运用新的考察方式和分析工具,提出笔者心目中的法理基础。 首先,在胎儿利益保护问题上,笔者认为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制度与自然意义的生命不同,带有制度文明的痕迹,这是造成胎儿利益保护缺乏基础的根本原因.而“相对权利能力”学说虽然意识到这一问题,但没有很好的解决.笔者因此赞同杨立新老师的“先期人格法益说”. 其次,在死者尸体保护和近亲属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上,笔者认为个人本位的思维视角是现有学说无法圆满解释的根本原因。因此,换从社会本位,笔者拟提出不同于“延续人格法益说”的新观点——“近亲属身份法益保护说”. 最后,笔者心目中的保护模型是:法律既保护未出生者的先期法益,也保护死者近亲属的身份法益,还对主体存续期间自己的人格权提供保护.法益的保护与权利的保护结合为一体,生者和死者的保护结合为一体,人格与身份的保护结合为一体,彼此勾连,形成严密整饬的保护链条,其充分利用了法律这一制度资源里的各种救济方式,不失为一种良法美制. 本文第三章是“物质性人格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它是对第二章的延伸思考,包括三节:“物质性人格权保护的指导思想”“一体保护原则”“自动取得原则、有限流转原则和全面赔偿原则”. 再次,时至今日,在一些领域对物质性人格权的践踏仍是人们关注的问题,这也反映了法律保护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最后,我们要建立“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典.这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提供真正的理论依据——发掘不同于财产法的独特机理.物质性人格权保护的法理基础就体现了这一点. 至于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原则,首先应该是一体保护原则.其直接基于法理基础产生,要求对物质性人格权提供复合立体的救济机制,因此也是“新人文主义”指导思想的重要体现. 而如果说一体保护原则是基本原则的话,自动取得原则、有限流转原则和全面赔偿原则就是对一体保护原则的具体化和落实,它们都是从纵向上维护物质性人格权的实现,贯彻“新人文主义”的指导思想. 这之中,相对重要的是全面赔偿原则.笔者认为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受害人和近亲属各依自己独立的请求权应得全面赔偿;二是实际利益的损害和预期利益的损害应得全面赔偿;三是人格损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应得全面赔偿. 第四章“关于完善物质性人格权保护的建议——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评论与展望”是落实到制度层面上的探讨,分为三节:“《解释》出台以前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状况”“《解释》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贡献”和“对《解释》的评论与展望”.本章以新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为主线,拟通过分析,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提出若干合理化建议. 以上就是本文的内容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