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权保障研究——以湖南省桑植县白族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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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世界各国为了谋求发展都在重视对发展权利的伸张和保护。在我国,发展权是与生存权一起被列为首要位置的人权权利,并被写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予以保护。发展是生存的基础和根本动力。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尤其是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发展权利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谋求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权利的实现,无论在政治上、经济上还是文化上都将促进和推动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工作。因此本文从研究桑植县白族发展权利的实现现状入手,分析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权利的概念和内容,比较散杂居少数民族与享有自治权的聚居民族的差距,制约其权利实现的障碍,继而找出其原因和不足,探讨对其改进和完善的对策和措施。以此来对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构建做一些探索,从而更有力的保障和促进散杂居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保障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  本文由导言、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权基本理论、桑植县白族发展权实现的障碍、对策与措施四个章节构成。在导言中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缘由,研究意义,相关文献综述和研究主旨及研究主要内容。在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权基本理论章节中,介绍了发展权的基本理论,散杂居少数民族基本状况,与享有自治权的聚居民族的差距。其中,从发展权的研究发展历程,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权的含义,内容分类这三个方面对发展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概念由来,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分布情况及其分布特点的阐述,介绍了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基本状况。分别比较了民族乡地区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区的差别,和民族乡地区与一般乡地区的差别。在桑植县白族发展权实现的障碍章节中,通过对桑植县白族发展现状和当前地方政府行动困难与局限的分析,找出发展权利实现所存在的障碍,继而对其原因进行分析。最后是对策与措施章节,此章节分别从理念更新,地方政府的职责,国家层面的支持三个方面来阐述,其中理念更新分为自身理念的更新和外部理念的转变。地方政府的职责分为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民族发展,寻求对口支援加强区域合作,重视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和合作,开展发展权利的法律宣传。国家层面的支持包括重视散杂居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建设,探索散杂居少数民族权利的(准)司法保障,完善散杂居少数民族地区的执法体制,创建散杂居少数民族地区权利保障的法律监督机制。  发展权利的保障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面对自身发展困境中时,谋求发展权利的实现就变得愈加迫切,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和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正处在改革发展道路中的关键时期,通过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在自身发展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社会中的贫富差距,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拉得越来越大,如果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则发展会停滞,社会将不稳。所以此时对于发展权利保障的关注,是当务之急,通过发展问题的法治化来解决我国发展道路中所面临的这些问题,是推动改革开放稳步前进,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目标的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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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作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司法原则,要求司法与公众(包括传媒)保持一定距离,以确保司法公正;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其权利发端于言论自由,但其对道德、伦理、风俗、意识形态、时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