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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的疑难问题研究,在世界刑法史上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课题,围绕间接故意犯罪的争议与探讨从未停止过。但针对间接故意犯罪,这个刑法学界公认的难题,我国学术上的理论研究却显得十分单薄,并未给予其足够的重视。这导致间接故意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许多有争议的、并且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棘手问题。这些疑难问题主要分为理论与实践运用两类,本文意在对这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从理论上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并通过实践得到求证,使间接故意犯罪的相关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地运用,也使间接故意犯罪的疑难案件得到更加客观公正的判罚。同时,希望通过本文唤起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对间接故意犯罪问题的重视,更好地体现间接故意犯罪在刑法体系中的价值,发挥其对刑事责任分配的重要作用。本文大致分为七个部分,其中正文五个部分,另外包括前言与结语。每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通过介绍间接故意犯罪在理论研究上的价值以及认定间接故意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揭示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和写作目的:树立间接故意犯罪在刑法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发挥它对刑事责任分配的重要作用,唤起学术界以及司法界对间接故意犯罪问题的重视。同时,揭示出我国间接故意犯罪在理论与实践运用中有待弥补的空白以及不足之处。第一部分:间接故意犯罪研究的历史沿革。对世界刑法史上有关间接故意犯罪的理论成果以及学术争议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围绕着间接故意与有认识的过失的争议、故意内涵的演化与系定位以及间接故意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介绍,引出了间接故意犯罪的相关疑难问题。第二部分:间接故意犯罪概述。分别探讨了间接故意的概念、间接故意犯罪的概念以及间接故意犯罪的分类。其中,创新地提出了通过意志因素与因果关系的认识代替意欲要素的定义,对间接故意的内涵进行界定。也创新地提出了以主观恶性的大小为标准将间接故意犯罪分为三类的观点。第三部分:间接故意犯罪理论研究中的问题。主要包括: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的界分、间接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界分。首先,将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分别从主观与客观上做出了区分:在主观区分中,提出了两者分别属于有目的的犯罪与无目的的犯罪,对于明知必然发生的危害后果应视为行为人目的的观点;在客观区分中,提出了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实施了其已认识到的、必然带来危害后果或危险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主观具有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构成直接故意犯罪的观点,使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的界分在主客观上得到统一。接着,在间接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界分中,提出了四个实质的区分标准,分别是: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的理由是否充分、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能否成立、对客体造成的威胁是可控的风险还是不可控的紧急危险以及行为人所违反的规则是程序性或特殊性规则还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循的普遍规则。第四部分:间接故意犯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该部分提出了三个疑难问题: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犯罪形态的认定,核心在后两个问题上。在解答间接故意犯罪认定标准的部分中,提出了以客观要件为主的认定标准;在罪与非罪的界限探讨部分:首先创新地提出了间接故意犯罪是不纯正的故意犯罪的观点,认为这是罪与非罪认定出现问题的根源;其次,通过两个在是否构成间接故意犯罪上结论截然不同的案例,阐述了在不作为的情形下认定间接故意犯罪的困惑:在只有认识而没有作为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行为人的放任意志?如何判断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最后,创新地提出了因果关系认识决定行为犯罪性的观点,认为必然因果关系认识与直接因果关系认识决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犯罪性,解决了前面的困惑,也明确了认定间接故意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在犯罪形态认定部分,提出了间接故意犯罪没有犯罪预备形态、但存在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形态的观点。第五部分:间接故意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实例分析。分别对曾引起过社会舆论轰动效应与广泛争议的杭州飚车案和南京“6.30特大醉驾肇事案”进行分析,通过真实的案例对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区分,验证了前面所提出的观点,并运用得出的结论与方法解决实际问题,证明了它们在实践中的价值。结语:再次强调了间接故意犯罪在刑法理论上的意义与司法实践中的价值。解决间接故意犯罪疑难问题,不仅可以提升我国对犯罪构成认识的理论水平和司法实践中解决疑难案件的能力,更有利于我国的刑事立法在公平公正以及人性化理念上的整体提高。因此,作为追求法制的公平与人性理念的法制现代化国家,我国应确立间接故意犯罪在刑法中的独立位置,并且给予间接故意犯罪相关问题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