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体系下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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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亟需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国家调整传统产业进行经济结构升级、对新兴产业加大扶持力度,扩大了对资金融通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动员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产业发展。绿色产业项目由于周期长、收益低、前期投入大等特点,对于融资条件要求很高。建立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融资体系,对于完善绿色担保制度、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吸引民间资本加入绿色项目建设、丰富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完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都具有重要价值,但要真正落地还有不少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并找到解决办法。最突出的挑战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在法律层面,特许经营收益权作为新型的特殊资产类别,在法律性质认定尤其是担保物权的设立方面还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其二是在监管方面,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融资管理涉及到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跨部门的协同监管体系如何建立尚待研究。本文正文分五个部分:首先是特许经营收益权研究,梳理特许经营收益权的实践现状及立法现状,运用对比分析的方式将特许经营收益权与相近概念进行对比并结合案例针对特许经营收益权的概念及司法困境进行分析。其次是质押研究,从公法、私法角度对特许经营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担保性质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重点分析作为担保资产的特许经营收益权在质押方面的适用性。再次是案例研究,以53号指导案例为基础,梳理了该案的争议焦点及对法官观点进行法理评析,为建立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融资管理体系提供借鉴。最后为政策研究,着眼于未来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制订,重点对管理办法应涵盖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从技术层面回答未来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将要面对的主要问题,并就担保制度的完善与风险防控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的核心观点是:特许经营收益权满足财产性、可转让性以及可公示性的特点,满足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属于可质押范畴。此外,笔者重点介绍了53号指导案例,探究了司法实务界对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担保的态度。笔者认为法官采取的“将来债权说”的观点并不能无差别适用于所有收益权,实践中应该综合考虑涉及的资产、将来收益权的合同类型、将来收益权的范围综合考量债权的存在性以及现金流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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