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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法院的生效判决难以获得执行,被笑称为盖有官印的“白条”。执行难,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长期置若罔闻、不管不顾,对社会稳定、国家发展都会有较为恶劣的影响。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了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可以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行转破产的具体程序进行细化,各地法院也积极地将这一制度运用于实践当中,结合地区特点制定了地方性规定。然而,处于探索阶段的执行转破产制度在具体实践与操作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现有的制度规范难以推动执行转破产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旨在分析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并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执行转破产制度的优化方案,推动该制度实施,解决“执行难”的难题,响应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第一章是绪论部分。本章分析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汇总了该制度的研究现状,介绍了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并指出了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主要论述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理论基础。本章对执行转破产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论述了当前我国实行执行转破产制度的意义,从呼应国家供给侧改革、解决法院执行难现状以及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三个方面进行展开分析。第三章是关于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现实考察。本章研究了当前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立法实践和地方探索情况,分析了执行转破产清算、执行不予转破产以及执行转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三个类型的案例,为后文分析执行转破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提供现实基础。第四章分析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现实困境,围绕启动程序不畅通、衔接机制不便利和配套措施不完整三个方面展开,详细论述目前该制度上述方面分别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第五章针对第四章所分析的实施困境,提出执行转破产制度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包括:适用当事人申请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启动模式、优化衔接制度设计、引入简易破产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设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