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适用范围需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长久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都将留置权制度的适用严格限制于合同之债中。因无法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增添了突出“留置物占有与债权间需具有牵连关系”的规定,而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则在民事留置权立法中明确突破合同之债限制,突出“留置物与债权需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同时也首次规定了商事留置权,而对商事留置权采用了“企业间留置除外”的表述形式。对于《物权法》的上述修改内容,有利于扩大留置权的债权范围,但这与瑞士、我国台湾地区等物权性质留置权立法有所差别,后者采用了“牵连关系”来表达留置物与债权之间的关系。那么我国立法采用了“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述与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牵连关系”表述,优劣如何?怎么理解我国“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定,该规定是否存有有待改进之处?因此文章将在比较“牵连关系”与“同一法律关系”规定的不同基础上,探究“同一法律关系”表述背景下相关配套制度和立法的完善。另外,对于我国《物权法》确立的商事留置权制度,尽管立法采用了“企业间留置除外”的表达方式,那么是否意味着商事留置权的成立不需要债权和留置权之间具有任何牵连关系呢?是否有必要将其限定在营业关系之中呢?对商事留置权主体的规定是否仅限于“企业”,其他主体如个体工商户、农村生产经营承包户等是否也能适用商事留置权的规定呢?就以上问题,文章通过四个部分来展开研究,第一章主要论述了“牵连关系”理论目前存在的理论争执,以及对各国立法例进行比较分析,同时进行了“同一法律关系”表述与“牵连关系”表述的优劣对比;第二章主要从解释学的角度就如何理解“同一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主要通过案例形式和对各种类型之债中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的角度进行探讨,试图明晰这一表述涵盖的范围。第三章论述了商事留置权的牵连性,主要从商事留置权的适用主体和范围角度进行分析;第四章就当前立法中民商事留置权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立法和法律适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