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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它是建立在金融产品之上的,以金融产品衍生物形式出现的新兴产物。金融衍生品本身具有交易对象的虚拟性、价值制约性、杠杆性、时态将来性以及表外反映性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具有极高的风险,并且风险极易传染和系统性爆发。而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迅猛发展,金融衍生品又在金融业领域内占据重要位置,一旦衍生品市场产生风险,很容易就会波及一国金融业甚至全球金融领域的安全,严重的话,可能会导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2008年的美国金融危机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因监管缺失引起的衍生品市场风险案例充分证明,必须对衍生品风险予以有效监管,才能使金融市场安全、稳健运行。目前,各国对衍生品市场风险的监管各有不同,但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探索,对衍生品市场的风险予以正确监管已经是众向所归,并且监管的国际合作也越来越得到各国的肯定。全文包括绪论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第二部分是关于金融衍生品及其风险的特点以及监管模式的论述。衍生品的诺成性、交易对象的虚拟性、价值制约性、杠杆性、时态的将来性、表外反映性等特点决定了衍生品风险的复杂性、放大性、隐蔽性和突发性、传染性和系统性特征。为保证衍生品市场能够有序运行,衍生品市场发展比较成熟的美国和英国分别采用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二元监管模式和单一监管模式,通过有效监管来维护衍生品市场的安全与稳定。第三部分是我国金融衍生品及衍生品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发展历程回顾。我国在衍生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一直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习惯于事后立法,没有统一的监管模式,缺乏完备的立法体系,并且在具体监管制度中也存在诸多问题。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借鉴国外金融衍生品风险的监管模式、立法体系以及具体监管法律制度的优点,结合我国实际,认为我国应建立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的二元监管模式,并加快关于衍生品交易监管的立法,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强与国际衍生品风险监管的合作与协调,从法律的角度为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