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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也会越来越大,采取各种策略以及经济学部门的理论对相关市场和竞争对手两方面进行战略重组与均衡是企业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固然达到垄断是资本获取最大利润的最优选择,但在现实经济中,这种市场格局的形成非常不易,需要某一企业的绝对优势以及其他的条件和垄断行为,这又恰恰为反垄断法所规制,企业需要冒巨大的风险。经济学和管理学对纵向一体化的研究和论述比较深入,普遍认为一体化经济是市场的正常经济形态,甚至提出了完整的计算工具和理论模型。纵向一体化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经济学理论固然可以影响反垄断法理论,但不能决定它。 反垄断法规制纵向一体化的目的在于禁止那些大幅度提高市场集中度,或带来反竞争效果的纵向一体化。我们应当谨慎地评价这种行为,既不能说纵向一体化一定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也不能说它们是完全反竞争的,重要的问题是评价对相关市场的影响。即只有在纵向一体化的实施带有排他性目的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情况下,才应当被禁止。 本文分四个方面对纵向一体化进行分析和阐述:第一,重新阐释纵向一体化的基本定义、范畴,廓清这一理论的内涵和外延;第二,针对纵向一体化的经济效益价值与法律属性,运用经济学理论与法学原则推导研究,理清了这一类行为的综合性、复杂性以及反垄断法“困境”的成因;第三,考察国外的各种先进理论与成果,特别是欧盟的谨慎评价原则与美国的精细分析工具,总结了国外对于纵向一体化行为的规制模式;第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用反垄断法对纵向一体化行为进行规制,在法律规制原则的确立、法律责任类型的划分、执法机构的设立和完善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