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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经济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渗透到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已成为我国经济较快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金融是否健康平稳发展直接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有序发展。但是由于金融所特有的货币信用经济属性,其中包含不确定性和投机因素使得金融风险随着金融制度发展而发展,甚至发生扩散。基于金融重要性的认识,世界各国均对本国的金融业进行了监管,并形成了几类典型的金融监管体制。每一种金融监管体制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历史、经济、社会背景。各国在金融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都对本国的监管体制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以使金融监管体制在一定时期内能够适应金融的发展和监管的需要。如何有效地对金融进行监管并适时地加以创新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研究课题。按照现代法治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应纳入法律规制的框架之下。一方面,金融创新有力地推动了金融的发展,同时也使金融风险呈现出复杂化的态势。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引导金融创新,规范不合理的金融创新行为。怎样在两者之间需求一种平衡点,既可以促进金融创新,又可以有效实施金融监管,世界各国均选择了利用法律手段进行金融监管的方式。而在这里,金融监管法律架构的建设问题就成为一个重大课题。我国的金融业起步较晚,金融发展规模和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金融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自己的金融监管法律架构,而我国金融业历经三十年的发展,在借鉴别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监管法律架构,但是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后,西方的金融监管法律架构也暴露出很多弊端。这就为我国完善自身的金融监管法律架构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本文在分析了西方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利弊,并对其监管改革方案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架构建设的目标、原则、完善建议及创新设想。这些有益的探索和研究必将会对我国今后金融的稳健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