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iantian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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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成立的认定、责任范围的划分及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三大内容。责任成立中,轻过失劳动者免责规则是指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劳动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在立法上,该规则已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所吸收,问题在于该司法解释仅涵盖劳动者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情形,劳动者致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财产损害的情形下责任成立应当适用何种标准?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将加重劳动群体的赔偿责任,且财产损害与人身损害对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成立而言,并无实质性区别,立法应当承认轻过失免责规则在两种损害类型中的同等适用。在理论上,轻过失免责规则自身也存在漏洞,埋下了极端情形下个案不公正的隐患。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以从属性理论为指导,可以填补轻过失免责规则的漏洞,修正后的责任成立的要件如下:(1)用人单位遭受损害;(2)劳动者履职行为违背期待可能性;(3)劳动者过错不具有免责事由;(4)履职行为与损害具有可归责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中,在劳动者非故意情形下,存在一种广泛的共识——劳动者责任范围应当突破完全赔偿责任,这种共识尚未上升为法律,依赖法官充分说理来实现,这种共识尚无统一标准,依赖法官自由裁量。《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以劳动者月工资额确定非故意劳动者的责任范围,过于超前难以适应我国国情;德国联邦劳动法院极力平衡个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形成了区分过错程度确定劳动者责任范围的判例法。综合来看,区分过错程度可以体系化地突破完全赔偿原则,具有可操作性强的优点,同时应当注意到,区分过错程度说仅能实现粗糙的范围划定,个案情况不一,仍需结合工资、职位、工龄、经济实力、抚养赡养情况、用人单位风险防范等因素,调整劳动者的赔偿金额。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承担面临着两个难题:一是承担方式单一,二是若赔偿金额与劳动者收入差距过大,劳动者生存将陷入困境,只有解决这两大难题才能真正地形成维护公平、保障有力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应当以完善的职业责任保险作为劳动者赔偿责任的发展方向,职业责任保险具有转嫁、分散及控制风险的功能,可以有效缓解劳动者赔偿能力不足的硬伤。目前阶段可以采取分期支付、以劳抵赔、宽限期救济等方式,减轻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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