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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8日备受关注的《社会保险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作为一项事关基本民生的重大制度安排,在重视公民社会保险权益并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同时,也把许多深层次问题推到了改革的前沿。在彰显和提升基本人权的保障力度以及强化国家责任等方面,均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全新高度,充分展现了社会法注重“人文关怀”的特色和理念。在肯定立法成就的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立法在饯行“以人为本”理念、落实国家责任方面仍然有着可以继续完善的空间。特别是在社会保险权的法律救济这方面,《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会保险争议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几种救济方式,这对于社会保险权应当获得的法律救济途径来说,并不十分充分。由于社会保险权具有社会权的特征,其救济方式也应该相应的多元化,比如我国应该建立社会保险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和诉讼方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对原告提供法律援助;在《刑法》中增设与危害社会保险制度相匹配的罪名等等。本文就是着重分析了社会保险权法律救济方式造成的困境以及如何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情况进行概述:社会保险权的概述、以及发展过程的分析和产生原因的陈述;其次是对社会保险权的性质进行分析,指出社会保险权就是生存权的社会属性之一;最后对社会保险权的特征进行分析。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权法律救济的框架、以及现状,指出现阶段劳动者社会保险权法律救济的途径,要么是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要么通过民事(劳动)争议程序来解决。其次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质,以及行政复议和民事(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本身存在的不足,指出了现阶段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权救济的困境。最后指出了造成现阶段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困境的原因。明确的指出我国的法律救济体制不健全、举证责任分配不完善、以及我国还没有建立诉讼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等等。第三部分:这部分着重研究国外劳动者社会保险权法律救济的特点。特别是对德国的社会保险权法律救济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通过对这一先进国家制度的研究再加上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比较,从中吸取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长处,来弥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为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指出了明确的方向。第四部分:这部分是对我国新的《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与重构,新的社会保险法在社会公平与正义、法律救济等问题上仍需要完善,本部分主要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来揉合我国现在社会保险权法律救济的不足,公益诉讼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成熟于美、日等国家。违宪审查制度,我国也有,但没有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新的《社会保险法》中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只是个“兜底”条款,太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在证据规则方面应该改变那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不对称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对劳动者十分不利。应建立新的社会保险争议规则,来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处于弱势,法律援助对于劳动者来说是“雪中送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来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在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多主体的权利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