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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废弃电子产品产生国,但是只有少部分得到了回收再利用,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及人类健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此背景下文章应用委托代理理论,在既有文献的基础上,针对如何进行电子产品再制造商—回收商、政府—电子产品再制造商之间的激励,设计了不同的契约,并进行了比较。主要工作有:(1)对电子产品再制造商—回收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在回收商能力水平为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回收商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并存,利用委托代理理论、显示性原理,研究比较了基于收益共享契约的二级逆向供应链的线性混同契约和线性分离契约,分析了各种因素对契约的影响,尤其是考虑了回收后电子产品的再制造利用率对契约的影响:数值仿真讨论了各因素变化对电子产品再制造商期望收益的影响。认为线性分离契约可以有效地分辨逆向供应链中回收商的能力;电子产品再制造商采用分离契约的收益一般大于采用混同契约的收益;回收产品再制造利用率对激励系数没有影响,却影响着固定报酬。根据模型所得的结论,提出了针对回收商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应用建议,对电子产品逆向物流的运行和改进有一定的参考实践意义。(2)对政府—电子产品再制造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不对称信息下,电子产品再制造商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应用委托代理理论,在不对称信息下,分别设计了政府以押金、奖罚并重、只奖不罚、只罚不奖为手段对电子产品再制造商的激励契约,得出了奖罚并重契约下政府的期望收益也就是社会的环境收益最大,并通过数值仿真,讨论了政府期望收益的影响因素;分析了企业的努力水平和代理成本,认为四种契约都会提高制造商再制造的努力水平,制造商再制造的努力水平与其成本成反比;研究了政府参与到逆向供应链对制造商的监督问题,认为当制造商进行再制造时的环境效益系数大于经济效益系数的两倍时,制造商的经济效益不是很明显,需要政府加强监督力度。根据模型所得的结论,提出了针对电子产品再制造商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政策建议。文章最后总结了文章的研究工作,指出了不足,并对相关领域的研究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