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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空间资源的法律性质关乎政府通过特许使用的方式对空间资源进行有偿出让的合法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仅能对私有空间之外的、基于政府所有权的土地和公共建筑物所形成的公共空间资源进行有偿出让、特许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特许设置权是公共阵地及公共空间资源在特许使用中经过特许而设定的权利,特许使用权人即户外广告设施特许设置权人可以持续地、排他地占有和使用特定的公共阵地和公共空间资源,享有在特定公共阵地及公共空间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权利。户外广告设施特许设置权本质上属于特许权的一种,它是从公共阵地及公共空间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并经特许许可的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而且因其所具有的不同于私法物权的法律特征决定了其具有明显的公法属性,是具有公法性法律效果的权利,是为公法上的公物特许使用权。作为公法上的权利,对于户外广告设施特许设置权在立法及出让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公法的角度寻求公法保护的途径加以解决。在公法权利的基础上,我国应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特许设置权的登记制度,推进特许权的行政法规制限制的制度化,规范政府行为,为政府权力的行使设定边界、程序及事后的监督与救济机制,并完善行政补偿制度,以期建立完整的户外广告设施特许设置权的公法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