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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为交强险,其作为一项为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提供保障的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已为无数的事故受害人提供了救济,对减轻事故方及受害人的经济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中各类情形日趋复杂,事故受害人对赔偿质量的要求也在提高,由于我国交强险中关于第三者范围的界定规则存在范围狭窄、标准模糊等问题,导致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出现诸多“同案异判”的情形,大量事故受害人因此无法获得交强险的保障。笔者希望本文能够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启发及思路。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论述交强险的概念及法律地位,对交强险及其第三者进行学理分析,为下文探讨交强险第三者的范围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从立法及司法两方面入手,对我国交强险第三者界定中存在的争议及问题进行归纳,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例的分析,论述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合法驾驶人等是否可以被纳入第三者范围。由此引出目前我国现行规则中第三者范围狭窄、界定适用标准模糊等问题,为第三者的规则细化及范围扩张提供现实基础。第三部分是对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进行比较法分析,通过对美德日等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进行对比评析,为我国交强险制度在第三者范围界定方面的完善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是对交强险第三者界定规则的完善提出建议。在域外立法比较考察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明确车上人员转化标准、规范保险人对第三者范围的限缩,在司法层面对裁判标准进行统一;同时通过引入实际驾驶人概念以缩小排除范围、突破界定规则中对“投保人”身份的限制、重构交强险第三者界定规则等方式,整体扩大第三者范围,以促进我国交强险制度在第三者界定方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