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附设律师调解机制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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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后,我国社会步入转型期与高速发展期,社会矛盾日益多元化,法院“人案矛盾”也明显突出,传统的以单一对抗诉讼为核心的司法制度已经难以应对激增与多样化的矛盾,多元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迅速发展壮大。而律师调解的制度化发展作为近年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亮点,更是受到自上而下的大力推动。在律师调解的制度化发展中,法院附设律师调解工作室作为其主要推行的四种工作模式之一,在实践中可谓炙手可热,得到广泛运用。然而,现行法院附设律师调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的诸多问题,如试点在具体实践中走样、异化严重,在规范层面出现混乱,在未来发展存在不可预测性等,严重影响了律师调解的整体成效。同时,目前学界对法院附设律师调解机制的考察样本多集中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范围,缺乏对基层法庭样本的关注。为推动律师调解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法院附设律师调解相关制度迫在眉睫。从文献研究方法入手,可以证明法院附设律师调解机制在理论、政策及现实需求三方面均具有正当性:理论层面,该机制贯彻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能帮助当事人接近正义,增强ADR程序的权威性;政策与现实层面,它的出现迎合了司法政策的需要,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纠纷解决质量,彰显律师社会价值。而以实证分析法等方式入手,选取X基层法庭为样本,结合法院附设律师调解机制的试行规定与运行情况,可以发现该机制在运行中存在如下问题:律师调解员工作流程失范;调解员的主观积极性与客观参与度相悖;律师调解专业化、特色化不彰;滋生腐败风险;重形式、轻实效现象突出等等。究其原因,一是当事人、律师、法院等多方主体对律师调解长期存在认知误区;二是以法院为主导的机制运行模式并不合理,未明确责任机构的职权分工,也未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三是监督约束机制、奖惩机制等配套措施的不健全制约了整个机制的良性发展。因此,从加强对当事人的外部引导、找准律师调解员的角色定位、强化法院对律师调解的执行落实来破除固有认知误区;以明确责任机构的职权分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方式构建科学机制运行模式及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激励机制等配套衔接机制,应为完善当前法院附设律师调解机制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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