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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效力判断这一主题,按照先区分章程类型再构建判断标准进而分析具体条款的论述方式展开,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就反收购条款进行概述并予以类型化区分,后三部分就反收购条款合法性判断进行标准构建并进行适用性分析。后三部分内容主要遵循以下思路展开:章程已授权的反收购条款与后续章程引入的反收购条款二者效力判断的标准是否一致?二者各自的分析思路是什么?章程已授权的反收购条款效力是否存在事后否决的可能?章程未授权反收购条款效力判断的实质到底是什么?相关判断标准如何适用于具体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分析?依循上述逻辑,后三部分就反收购条款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根据章程引入条款时间节点的不同就章程进行区分,并分别构建效力判断标准,进而将章程具体条款与效力标准相结合逐一进行分析。详情如下:第一部分,章程反收购条款概述。反收购条款的目的在于通过在公司章程中嵌入防御性条款使收购人入主目标公司董事会更加困难,其常见条款包括超级多数条款、公平价格条款和分期分组董事会条款等。根据反收购条款引入章程时间节点的不同其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章程已授权的反收购条款,其在初始章程中便已存在;另一类是章程未授权的反收购条款,其于章程修订过程中引入。第二部分,章程已授权规定的反收购条款。根据公司契约理论,倘若将股东进入公司视为一种交易安排,那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就是作为此项交易的基本交易条件或称交易预期而存在,反收购条款作为公司章程内容的一部分而包括在这种交易预期之中。公司章程的内容主要体现股东的意思自治,而公司法可以作为股东意思自治的有效补充及矫正。章程已授权的上市公司反收购条款是股东通过意思自治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安排,股东具有充分的自主决定权而无需考虑条款背后涉及的股东权利性质,因此,对已授权条款而言,若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章程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了公司股东的意思自治,那么对其效力就应予认可。第三部分,章程未授权规定的反收购条款。与章程已授权规定的反收购条款不同的是,后续章程的反收购条款是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引入,其结果并非出自公司股东的共同意思表示,而是来源于股东会决议,因此对条款效力的判断实质转化为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断。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产生并上升为公司意志,这种方式可能存在忽视中小股东权益,并导致其重大利益受损的可能。基于实质平等原则和公司运行的效率考虑,后续章程的修改应重视中小股东基础性管理权利的保护,以维护其重大交易预期的稳定。对于章程未授权而订立的反收购条款的效力判断,其主要标准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重点在于条款的内容是否限制了股东基础性管理权利,并引起了股东交易预期的重大变化。第四部分,典型反收购条款合法性分析。在界定清楚反收购条款效力判断的基本标准之后,需要将条款与标准相结合,逐一进行合法性分析,以期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主要争议或提供可能的意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