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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大幅度修改,肯定了资本的自治属性,取消了国家对注册资本的管制,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但是由于我国失信情况较为严重,企业诚信文化尚未建立,宽松的资本制度只会使债权人保护问题更加严峻。因此如何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将是改革后公司资本制度面临的难题,本文将围绕着这个问题分四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具体分析2013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由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逐步放宽法律对资本市场的限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并且还对改革后公司资本制度进行定性,即仍然是在法定资本制范围内的修补,并不是类似于欧美国家的授权资本制,两者仍有很大区别。最后对2013年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作了简单的评析,这次改革虽然鼓励了投资,活跃了市场,但是也给交易安全带来了冲击,危害到了债权人利益。第二部分,结合改革的内容,具体分析了改革后的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实影响。首先改革彻底冲击了保障债权人权益的资本三原则制度;其次取消法定资本额以及采用认缴制,使得公司资产处于不明确状态,加大了债权人判断公司资产状态的难度,增加了交易成本。最后宽松的市场准入门槛使得原先就存在的三种资本违法行为更加猖獗。第三部分,从整个公司法宏观层面分析,深度挖掘现有法律有关保障债权人利益所存在之制度缺陷。首先公司出资人责任规制不到位,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并没有相应的出资催缴机制来保障股东出资真实;其次公司信用机制不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才建立还不成熟,公司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标准还不明确;再次我国虽然引进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由于认定标准模糊、举证责任分配不均使得制度形同虚设;最后缺少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使得其利益处于弱势地位。第四部分,针对改革后保护债权人利益所面临之问题,从公司运行事前、事中以及事后三个方面来构建其制度体系。事前措施主要是保障公司资本出资真实以及做好准确的信息披露;事中措施主要是健全公司管理制度,避免公司资产非法流失;事后措施主要是通过完善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使得债权人利益遭受股东侵害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