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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化进程以及政治现代化过程中,当代中国尽管还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野,但市民社会的相关组织正在发挥着前所未有的、越来越大的作用。可以肯定,在中国未来的政治实践中,市民社会的发育和发展,是无法绕开和略过的,因此,对它在人权建设中可能发挥的重大作用,也就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必须引起关注的问题。但当下的民间法研究多着眼于乡土社会的传统民间法,很少关注市民社会中的现代民间法。现代的城市生活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主流,因此对市民社会中的民间法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在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实现,必须重视民间法的独特地位,功能和作用,减少社会冲突和法制纠纷,构建和谐的法治环境与法治关系。市民社会的民间法理论也呼应了当今人们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私权利的要求,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立足于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运用哲学和社会学等方法,对市民社会中民间法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论述。本文首先从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现实出发,区别了传统民间法和现代民间法的概念,对民间法从乡土社会向市民社会的转变进行了概括,并阐述了市民社会与民间法的内在关系,指明民间法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宪章,它能够直接地表达市民们的意愿和要求,更现实地体现来自民间的权利要求。然后探讨了民间法生成的基础以及在市民社会中的表现,市场习惯法、社团法以及社区法作为现代民间法的表现形式而区别于传统民间法。最后本文论述了市民社会中民间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整合与重建的途径,对我国应当怎样构建一个市民社会民间法律系统进行了较为全面详尽的阐述,为解决当前中国的法治问题探索一条新的出路。对权利的注重与追求以及在维护民主体制方面的重大作用,表明市民社会及其契约性民间法在价值上具有共同指向,这就是民主和法治。